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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龄化、少子化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对家政服务人群的需求与日俱增。近年来家政服务行业成熟度不断提高,朝着专业化、社会化和产业化这三方向发展。
在市场方面,随着从业者的增多、需求的增长,我国家政市场规模逐年增长,未来随着“三胎政策”、“养老”等方面带来的需求增多,市场将进一步增长。
家政行业相关公司:三鼎家政、中家家政、好月嫂、华夏中青家政、家利来家政、巾帼西丽家政等
本文核心数据:中国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数量、中国家政服务业市场经营规模等
我国家政服务业于20世纪八十年代起步,历经30余年的发展,行业发展经历了缓慢期、快速发展期以及结构升级过渡期等阶段。目前,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供给侧改革有序进行,家政服务行业也进入到了比较明显的调结构的过度阶段,该阶段行业发展速度依然较快,行业标准不断出台,行业将逐步迈入规范化行列。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家庭服务等需求日渐增大,2015年至2020年中国家政行业从业人员数量规模逐年稳步增长,估计2020年中国家政服务人员数量为3504万人,同比增长7.1%。
在家政需求方面,随着全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约70%的城市居民对家政服务有需求,作为第三产业的家政服务业,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有利于扩大就业,为各级政府所支持。
据统计,2010年中国有约1688万户家庭对家政服务有着较大的需求,随着家政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服务种类外延的拓展,中国家庭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规模也在不断走高。据估算,2016年中国有近3418万户家庭存在着家政服务的需求。可见,中国家政服务市场需求规模的庞大,估算2020年这一数值在4986万户左右。
在中国家政行业市场增长方面,2014年中国家政服务行业市场经营规模仅2304亿元,而到2019年家政服务产业规模已达6975亿。家政服务需求旺盛,国家政策持续家政服务行业发展,预计到2020年家政服务行业市场规模突破8782亿元。
今后,家政服务业还将延续前几年快速增长的势头,收入均增长仍超过20%。同时,由于近年来人工成本、租房上涨较快,一些粗放经营的小型家政服务企业很难可持续发展,竞争日渐加剧,行业兼并、重组时有发生。
未来,在我国家政行业发展前景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并且近期还出台了“三胎政策”,育幼需求估计会继续提升。由此可见,“养老”“育幼”“家政”等或将成为下一个五年的就业风口。因此未来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的人才缺口相当大,预计到2026年,我国家政服务市场经营规模将突破15450亿元。
更多行业相关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家政服务行业市场研究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
1、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家庭服务业健康地发展,现制定本管理规范。
2、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以满足城市家庭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中国经济和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3、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范。
4、第四条家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5、第五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依法肩负着本行业管理、服务、沟通、监督和建议的职责。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机构,可以参加全国及地方性行业协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6、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7、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雇佣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8、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9、(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10、(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11、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2、(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13、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14、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制度。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15、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16、第十二条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7、(三)家政服务证书及其他从业资格证明。
18、家庭服务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违约责任。
19、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服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中发生纠纷的,及时向经营者反应,不得私自离岗。
20、第十四条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1、第十五条服务人员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不得擅自变更。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
22、第十六条消费者要求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件,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性等情况。
24、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能强求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25、第十九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26、(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27、(二)虐待服务人员,违反合同的。
28、(三)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9、(四)其他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的;损害经营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30、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31、(一)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32、(三)服务人员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违法行为。
33、第二十一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待命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34、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接受消费者投放后,应在有关各方合作下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5、第二十三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依照法规,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6、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二届四次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37、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范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__从事家政服务应当了解的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相关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3)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部分,事后可向雇员追偿。相关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部分,可以向雇员追偿。建议:家政服务人员上户时,最好与雇主订立正式的雇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既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便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居家型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居家型家政服务主要涉及服务人员、家政公司、雇主三方。其中,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形可参照前述内容识别判断。家政公司是中间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是委托人,家政公司与服务人员、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相关法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议:作为居间人的家政公司要如实告知服务人员及雇主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害赔偿责任,促进雇佣关系的建立。
(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家庭服务业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二)2011年12月,《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动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力争在中心城市各建一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加大力度培育家庭服务企业,力争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各培育2-3家带动性强、示范作用好的家庭服务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法规和标准体系,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三)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价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四)2015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十项重点任务:完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行为规范,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加强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家庭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强化家庭服务业专门人才培养;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家庭服务员输入基地;努力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五)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对不同级别护理服务的工作内容、护理技能及服务人员要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准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共六级,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六)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生活性服务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领域的职业化发展规划。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增设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探索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新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和规范家政服务企业以员工制方式提供管理和服务,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管理。(七)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将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作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春潮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的家政服务培训协作机制,力争到2020年使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女性劳动者都能接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家政服务企业在岗的女性家政服务员都能接受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有意愿或已经在家政服务行业创业的女性劳动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八)2017年6月,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的通知《大纲》涉及家政服务方面的内容包括,加快建立供给充分、服务便捷、管理规范、惠及城乡的家政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家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中小家政服务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加强服务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加大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的支持力度,制定推广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行为规范,促进权益保护机制创新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九)2017年7月,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方案》提出多项重点任务,包括制定“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情况的调查和展示方案,推广运作规范、特色发展的知名企业品牌经营模式,支持家政服务知名品牌建设。积极推进O2O(线上线下结合)等家政服务新业态,加快信息流通,提升行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