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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企业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息息相关,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过程,政策制定的周期往往滞后于企业和行业发展的现状,这给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决策盲区。必须把握宏观经济规律,了解国家经济政策方向,及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转变发展方式,抢抓市场成长机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4、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5、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业化(Industrialization)[1]与城市化(Urbanization)是相互依存和协调推进的,先行工业化国家的历史经验已证明了这一点。但我国过去由于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城乡分割体制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导致工业化与城市化严重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由此造成了第三产业发展落后、二元结构恶化等不良后果。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协调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今后一段时期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主要成因
为什么我国的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主要是由如下四个相互影响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导致了工业化超前或城市化滞后。
建国初,我国面临一些特殊的国际国内背景:一是国内工业化基础非常薄弱[2];二是国际上强国都是工业发达国家,苏联在发展的初期成功地实现了重工业化,这给我国以强大的示范作用;三是西方国家的和敌视,使我们不得不重点发展国防和军事工业等重工业;四是1840年来被沦为半殖民地的屈辱历史使我国政府和人民对军事、国防和高科技格外重视;五是共和国第一代领导人从心底深处渴望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尽快将中国建设成一个现代化强国;六是当时的经济发展理论大都支持加速工业化[3]。在这种背景下,循序渐进、各产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工业化战略难以获得广泛认可,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则成为巨大的诱惑。赶超型工业化战略,一方面使重工业超常规发展,使以工业产值比重为衡量标准的工业化水平超常规上升;另一方面使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础受到破坏,使广大农民难以积累起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的起始资本,城市化的正常机制被破坏。因为在工业基础薄弱且没有多少外援的情况下采取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必然要以剥夺国内农业和农村为代价,以农民相对贫困为代价。
其次,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保证了赶超型工业化的实施。
赶超型工业化战略是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主要特征的,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的产业,而我国当时资本极为稀缺。如何在资本稀缺的情况下,将资本需求很大的重工业快速发展起来,是一个必须突破的难题。显然,遵循比较优势的市场体制是不可能在资本稀缺的资源禀赋下优先发展资本密集的重工业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只能靠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来推进。因此,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应运而生。中央政府通过计划手段,一方面将城乡资源强行配置到工业部门,使工业产值或工业化水平超常规增长;另一方面强行转移农业剩余,并阻止农民进城(即直接阻碍城市化),以维持城市居民的高福利、低工资,加速工业化原始积累。
再次,城乡分割体制直接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以户籍制度、城乡差别劳动就业和福利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分割体制直接阻止了城市化进程。在这种体制下,市民享有福利保障等特权,而农民不仅不能分享国家的许多福利保障待遇,而且要通过“剪刀差”等途径为工业化做奉献。农民进城意味着政府财政负担的加重和市民平均福利“蛋糕”的缩小,因此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农民阻止在城门外,持续推行“就地消化”方针[4],以减轻自身的财政负担,并维持市民对城市文明的垄断特权。政府、国有企业和城市居民显然都不欢迎农民进城,这是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最深刻的经济利益根源。
为了保证城乡分割体制的实施,在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制度和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以集体生产、集体生活的形式剥夺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自主权、财产和收益支配权;统购统销制度则剥夺了农民的生产成果支配权和流通自主权。这些都为强制转移农业剩余、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城乡分割体制从如下几个方面阻碍了城市化进程:一是通过户籍制度限制农民进城,直接阻碍城市化;二是通过资金等生产要素从农村向城市的过度输出,破坏了农村自身正常的积累机制,削弱了农村进一步发展的基础,阻碍了农村小城镇的发展或农村城市化进程;三是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滞留在越来越少的耕地上,造成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抑制了农业的现代化,导致粮食等农产品在相当长时期的供给不足以支撑人口的城市化;四是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产业分布格局,严重抑制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就业水平的提高,制约了城市化进程。
第四,严格控制大城市的城市化方针和“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村工业化方针抑制了城市化。
自1980年以来长期实施的“严格控制大城市,适当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城市化方针,阻碍了城市化的正常发展。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出现一批大城市、特大城市甚至超大城市都是完全正常的。但长期以来,为了维护现有大城市居民的利益,我们过分强调防止“城市病”,而相对忽视人口拥挤在耕地越来越少的农村也会出现严重的“农村病”,无视大城市所具有的聚集效益和规模经济,而过分将城市化的重心放在农村小城镇和中小城市身上[5]。
“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村工业化方针也阻碍了城市化的正常发展。因为如果允许劳动力和资金等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则许多农村的中小企业完全可以转移到聚集效益较好的城市和城镇,这样可以大大促进城市化。而当乡镇企业在农村分散发展的情况下,许多本来可以城市化的人口被滞留在农村,延迟了城市化进程。2000年乡镇企业职工为1.27亿人,占乡村劳动力的1/5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50%。
二、协调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对策
协调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逐步消除城市化滞后的对策可以分为体制改革和发展战略调整两个大的方面。
第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的身份障碍
根据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和20世纪50年代我国宪法曾确定的国民有迁徙自由的原则,允许广大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在全国各地自由选择自己的居住和工作地点,实行国际上通行的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及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使全体公民在户口身份上完全平等。根据近几年石家庄等城市的大胆实践,那种担心放开户籍会导致天下大乱的担心是多余的。
第二,加快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的就业障碍
改革阻碍农民进城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鼓励农民进城的劳动就业制度,是消除城市化滞后的核心举措。为此,要打破“城市保护主义”,取消严格限制民工就业范围的歧视性政策;促使城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改革僵化的劳动用工制度和人事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包括农民在内的各类人才;坚决取消农民外出务工许可证和流动就业证等制度,归还、赋予和保护农民自由择业的权利;保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证民工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权利(如子女教育、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失业保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将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推广到城乡所有劳动者;加快城乡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全国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供求信息中心,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
第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的产权障碍
土地不能顺利流转,土地收益不能得到补偿,是城市化的重大障碍。因为进城农民难以彻底“离土”,不得不成为城乡“两栖”公民。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使农民获得永久的土地使用权或部分土地所有权,让土地尽量流转起来,使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能与其他要素形成优化配置,使进城农民能顺利地将土地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出去,获得应有的土地收益,增加进城创业的启动资本。城镇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改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培育土地市场,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实行将新兴城镇或新城区规划区范围的建设用地同进城农民承包地按级差收益比例调换或置换的政策。
第四,加快福利保障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的利益障碍
以住房、医疗、养老、劳保、就业、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二元福利保障制度,是城乡分割体制的内核,户籍制度只是外壳和表象。二元福利保障制度是城市化的重大障碍。因此,必须逐步消除市民的福利保障特权,大力推进城市住宅、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改革,让农民也回到福利保障的大家庭中来。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目标模式应该是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但现阶段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既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又适合当前国情的、过渡性的、能够使城乡社会保障有机衔接的、由“全民基本保障”、“单位补充保障”、“个人附加保障”组成的“三层次”社会保障模式。此外,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建立农民进城保险基金。
第五,改革投融资体制,形成新的城市建设扩张机制
改变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一靠政府财政投入的老办法,向政府投资、社会集资、企业投资、居民入资、国外引资等多渠道发展,即变“国家建城,居民享受”的政府单元投资体制为政府、企业、居民多元投资体制。通过政策引导,提高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大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城镇建设。将部分基础设施逐步商品化,对市政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实行合理的服务收费。通过城镇建设体制改革,逐步改变人们进城收益总是绝对大于进城成本或政府投资总是得不偿失的不均衡状况,即逐步缓解城镇居民与城镇基础设施的矛盾,消除政府对城镇人口增加的恐惧,形成正常的城镇扩展机制。
第一,调整工业化战略,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
彻底改变由政府主导优先或重点发展某种产业(如优先发展重工业、重点发展信息产业之类)的计划经济思维和做法,充分相信市场,由市场来决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由市场来决定各地的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由市场来决定产业布局。要防止政府以“结构调整”为名,过度干预和介入产业结构调整和竞争性行业的项目开发。不能将工业化狭隘地理解为工业发展,而要理解为各产业按照市场需求和自身竞争力协调发展的过程,为此有必要将工业化的衡量标准由工业产值比重改为专业化分工推进的程度等。
第二,调整“城市偏向”战略,统筹城乡发展
农村与城市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农村与城市的比重是由经济发展的阶段决定的,既不能以政府干预方式搞“城市偏向”,通过剥夺农村来发展城市,也不能搞“农村偏向”,通过剥夺城市来发展农村,而要由市场来决定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分布。当前,尤其要尽快切断城市剥夺农村的一系列渠道,如城乡征税起点不一致、农民负担过重、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财政支出过度向城市倾斜、农村金融资金过度流出、农村土地增值收益转移等。同时,要防止部分地方以推进城市化为名,大搞与国情不相称的只惠及少数人的高档城市现代化工程,而将城市化的真正重点——吸纳农民进城抛于脑后或放在次要位置上的不良倾向。
第三,调整城市化方针,促进各级城市协调发展
要调整以城市规模为内容的城市化方针,通过市场制度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带和城市群的形成。新的城市化方针可以确定为:“尽快改革城乡分割体制,扫除城市化的障碍,恢复城市化的正常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尽可能多地吸纳农村人口为主要目的,大力发展新体制新兴城镇和新城区;避免城镇的过分分散发展,遵循城市化的普遍规律,形成完整的城市体系和网络”。
[1]本文的工业化是指产业化,不仅包括工业发展,而且包括农业的产业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2]1952年,人均国民收入仅有39.74美元(当时的汇率是1:2.617),资金高度匮乏;87.5%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高达83.5%;农业和轻工业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高达69%;全社会能提供的积累仅为130亿元,其中生产性积累只有66亿元。
[3]除了斯大林的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理论外,西方经济学中也有不少支持加速工业化发展的理论,如: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中的刘易斯模型;激进主义发展理论中的普雷维什和辛格的“贸易条件恶化论”;赫尔希曼建立在“联系效应”基础上的“不平衡增长理论”;佩鲁(F.Perroux)的“发展极”理论等。
[4]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签发了《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3月2日,国务院发了《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1957年9月14日,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60年代初,我们将2000多万城市职工遣返原籍;1966年冬,近千万市民在被“批倒斗臭”后被遣返原籍;1968年,2000多万青年学生从城市走向农村“上山下乡”。70年代,我们执行了社队企业“三就地”方针,即要求社队企业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销售。80年代,我们执行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方针(郭书田,刘纯彬等,1990)。
[5]1999年,中国建制镇和3万个集镇的镇区人口为2.2亿人,其中非农业户口1.4亿人,分别占全国城市总人口和“非农业户口”人数的56.57%和44.36%。在全国667个城市中,市区非农业户口人数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占54.72%,中等城市占32.38%,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比重仅为13%。
1、一是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相比,我省城镇化和信息化进展滞后;
2、二是作为历史文化大省,“重农轻商”、“重工轻商”和“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影响深远;
3、三是多数服务业领域改革落后于农业和工业领域,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部门和行业仍然保持着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色彩,国有事业单位改革任务艰巨;
4、四是相对于农业、工业、建筑业的国际化水平,我省大部分服务业较为封闭、管理落后、竞争力弱;
5、五是各级政府部门对服务业的研究、规划、指导相对薄弱,财政资源还有相当大比例没有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基金用于服务业的比重也明显偏低。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我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切实提高加快发展服务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